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云南安徽安慶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安慶市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云南投資創辦企業及在云南注冊企業、駐云南機構或分公司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云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凝聚冀商力量、整合冀商資源、挖掘冀商優勢、傳承冀商文化、打造“云南安徽安慶企業商會品牌”為使命,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服務京冀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駐昆明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云南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安徽安慶東華街東青里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云南省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云南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
(四)編輯??憾ㄆ诰庉嫲l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云南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云南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求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了解安慶市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云南省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安慶市在云南省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創建條件:逐步創辦服務于本商會的經濟實體。
(九)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托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團體的幫助和支持,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本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16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 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云南安徽安慶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安慶市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云南投資創辦企業及在云南注冊企業、駐云南機構或分公司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云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凝聚冀商力量、整合冀商資源、挖掘冀商優勢、傳承冀商文化、打造“云南安徽安慶企業商會品牌”為使命,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服務京冀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駐昆明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云南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安徽安慶東華街東青里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宣傳: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遵循國家的政策,遵守云南省市的有關政策、守法經營;
(二)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中央和云南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和技術專家、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
(四)編輯??憾ㄆ诰庉嫲l行商會刊物,傳達中央、云南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商會、介紹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駐云南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
(五)組織考察: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外、國內、省內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尋求商機;
(六)協調服務:關心了解安慶市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云南省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地位和合法權益
(七)經驗交流: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鑒。促進企業間的強強合作,使安慶市在云南省的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
(八)創建條件:逐步創辦服務于本商會的經濟實體。
(九)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托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以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等,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獲得本團體的幫助和支持,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本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制定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16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商會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3 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